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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土地日·云新闻特别策划丨云南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一起了解→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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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土地日·云新闻特别策划丨云南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一起了解→

全国土地日·云新闻特别策划丨云南实行最严格耕地保护制度 一起了解→

是第三十三个全国土地(tǔdì)日 “节约集约用地 严守耕地(gēngdì)红线” 2024年(nián),云南修订了(le)《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》(以下简称《条例》),并于2025年1月1日起施行,为强化土地管理制度(guǎnlǐzhìdù),坚持土地公有制性质不改变、耕地红线不突破、农民利益不受损的底线,坚持最严格的耕地保护(bǎohù)制度和最严格的节约集约用地制度,实现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,进一步增强(zēngqiáng)法治保障。 为实现耕地保护目标(mùbiāo),落实最(zuì)严格的耕地保护制度,《条例》专章对耕地保护作出规定。 强化落实政府耕地保护责任和耕地数量(shùliàng)、质量、生态“三位一体”保护目标。《条例》要求(yāoqiú)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耕地保护网格化监管机制(jīzhì),实现耕地保护责任全覆盖。 细化耕地占补平衡制度,强化(qiánghuà)耕地用途管制。《条例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严格执行国土空间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,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制度,完善补充耕地质量(zhìliàng)验收机制,确保本行政区域(běnhángzhèngqūyù)耕地总量不减少、质量不降低,并提高(tígāo)耕地质量。 强化永久基本农田的特殊保护。《条例》规定,编制(biānzhì)国土(guótǔ)空间规划应当划定落实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。经依法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,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或者(huòzhě)改变(gǎibiàn)用途,并落实好永久基本农田补划任务。 《条例》设(shè)专章规定国土空间规划,进一步细化上位法规定,为建立(jiànlì)国土空间规划体系,强化“多规合一”提供法治保障。 明确构建我省地方“四级(sìjí)三类”国土空间规划体系。为深化“多规合一(héyī)”改革,落实国家构建“五级(wǔjí)三类”国土空间规划体系要求(yāoqiú),《条例》明确规定(míngquèguīdìng)我省全域覆盖、城乡一体的地方四级(省级、州市级、县级、乡镇级)三类(国土空间总体规划、详细规划和专项规划)国土空间规划。 规范国土(guótǔ)空间(kōngjiān)规划管理各个环节。《条例(tiáolì)》对国土空间规划的编制、审批、实施、修改、监管等(děng)作出具体规定。《条例》规定要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、生态、城镇等功能空间,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,并突出国土空间规划的引领作用和刚性约束作用。 严格国土空间规划实施(shíshī)监督(jiāndū)。《条例》规定,经依法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应当严格执行,任何部门(bùmén)和个人不得擅自修改(xiūgǎi)。此外,还突出了国土空间规划动态监测评估预警和实施监管机制,规定省人民政府授权的机构对国土空间规划实施情况进行监督。 云南持续深入打好净土(jìngtǔ)保卫战,突出“防新增、去存量(cúnliàng)、控风险”总体思路,将严格落实《条例》相关要求,确保让人民群众“吃(chī)得放心、住得安心”。 深入强化土壤污染(tǔrǎngwūrǎn)源头(tóu)防控。云南省持续深化实施农用地土壤涉重金属污染源头防治行动,组织(zǔzhī)开展全省耕地周边历史遗留矿区固体废物排查整治。加强土壤污染重点监管(jiānguǎn)单位监管,动态更新名录,督促企业依法履行土壤污染防治义务。 有效管控建设用地土壤污染(tǔrǎngwūrǎn)风险。云南省着力建立建设用地开发利用联动监管机制,及时信息共享,实行(shíxíng)建设用地土壤污染状况调查、风险评估、风险管控及修复效果评估报告联合评审,实现疑似污染地块、污染地块空间信息与(yǔ)国土空间规划“一张图”管理(guǎnlǐ)。 在土地要素保障方面,《条例》细化上位法的规定(guīdìng),并将近年来行之有效的一些措施上升为(wèi)地方性法规的规定。 围绕“三个定位”,土地要素保障更加坚实。《条例》紧紧围绕(jǐnjǐnwéirào)“三个定位”,在国土(guótǔ)空间(kōngjiān)规划引领上,科学有序统筹安排农业、生态、城镇等功能空间,优化国土空间结构和布局,提升国土空间开发、保护的质量和效率。《条例》规定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应当优先保障主导产业、重大项目合理用地,统筹城乡建设(chéngxiāngjiànshè)用地,盘活(pánhuó)存量土地和低效用地。 创新保障(bǎozhàng)方式,土地要素保障更加有力。《条例》支持各级人民政府促进、规范建设用地(yòngdì)使用权流转,搭建城乡统一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平台,建立有形(yǒuxíng)建设用地使用权交易市场,并(bìng)增强对建设用地市场的调控和保障能力,优化城乡建设用地布局。 推进乡村(xiāngcūn)振兴,土地要素保障形式多样(xíngshìduōyàng)。《条例》规定统筹城乡建设用地,合理安排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。支持依法合规利用(lìyòng)农村集体闲置土地、林地、草地、荒地等资源发展新型农村集体经济(jítǐjīngjì)。《条例》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盘活利用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。 《条例》对保障农村村民(cūnmín)户有所居作出了规定: 明确(míngquè)宅基地申请(shēnqǐng)基本要求。《条例》第五十三条(dìwǔshísāntiáo)对农村村民建造住宅应当符合(fúhé)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,不得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作出了规定。第五十四条对我省每户申请宅基地建设的面积标准进行了统一明确,并规定不得未批先建、超面积使用宅基地。 明晰宅基地申请审批流程。《条例》第五十五条对宅基地农户申请、村组(cūnzǔ)审核、乡镇审批的流程进行了明确。涉及占用(zhànyòng)农用地(nóngyòngdì)的,应当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。同时,对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五种不予批准(pīzhǔn)的情形进行了明确。 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。《条例》第五十六条规定(guīdìng),鼓励进城落户的农村村民依法自愿(zìyuàn)有偿退出宅基地。 云南将通过(tōngguò)实施《条例》 为(wèi)中国式现代化云南篇章 提供更加坚实的资源(zīyuán)支撑 云(yún)南日报-云新闻出品 资料来源:国家法律法规(fǎlǜfǎguī)数据库、云南省人民政府网站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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